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愿选择,核定收费标准除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外,还应考虑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包含合理的利润,以补偿管理和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服务收费的计价内容
(一)公墓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墓区的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管理养护费用。 (三)公墓的看护费用、设施折旧和维护费用。 (四)公墓等级和品牌知名度。 第四章 殡葬服务收费的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对农村敬老院、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按不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金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事
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收入、公墓服务收费收入要统一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第六章 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服务,变相收费。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损害用户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涉条款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