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应为本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市区和县统筹。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为一个统筹地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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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3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居民缴费70元/人?年,政府补助160元/人?年;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以后视经济发展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九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组织筹集;在校学生缴费由学校组织筹集;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35元/人?年的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划转;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市区统筹的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各区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当地应参保人数列入预算,并于每年初将款项拨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居民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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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学年度开始时由学校随学杂费一起收缴,并在一个月内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从注册入学之日起享受待遇)。
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医保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为方便居民参保,各统筹地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应常设专门窗口,具体负责办理居民参保缴费等手续,确保随到随办。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四条 各大中专院校应认真做好学生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工作,确保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权益。
第三章 报销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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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0万元。其中,学龄前儿童和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参保城镇居民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定额50元/人?年划入参保居民个人帐户(医保卡)。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首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40%的比例报销,但门诊年度报销额不得超过40元。门诊就医方式、医疗费结算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规定。
(二)住院。城镇居民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按比例的办法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报销70%;3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报销75%;70000元以上的报销80%;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鼓励参保人员在县乡、社区医院住院治疗,对在不同等级的医院住院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其中一、二级医院按报销比例的100%执行,三级医院按90%执行。
(三)门诊特殊病种。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心病患者,按7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75%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5000元;患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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