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言辞证据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书证与鉴定意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而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
要理解这一点区别,首先就要理解并非所有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材料都是书证,而要探究书证的内容是否为“人”的主观陈述,这也就是为什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口供均不属于书证的原因。
与证人证言相类似,鉴定意见的本质上是鉴定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经验对检材进行鉴定后而发表的“主观判断”。刘振红在2015年第4期的《法学杂志》中发表的《论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就指出,“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其本质仍然是“言辞证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人的身份是“中立”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本身是“渗透”到案件事实当中的。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鉴定意见是中立于案件事实的专业人员针对送检材料作出主观判断的“二手”材料,而书证则是源于案件事实的“一手材料”。
总而言之,在一起全国嘱目的影响性案件中,控方用以指控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居然存在如此之多的违法,我们甚至不得不思考这份证据是否为了入罪的需要而专门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机
构“制造”出来的,不得不思考承担起这项审计任务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得不思考有意“制造”这份鉴定意见的司法人员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犯罪或者妨害司法犯罪。当然,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我们在这么一起全国嘱目的影响性案件中更多的是学会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去削弱、击垮控方的证据体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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