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程(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当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含地下室);构筑物主体施工到3m时;设计深度5m以上(含5m)的基坑施工到2m时,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携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塔吊及其它大型机械设备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 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 整改复查 针对责令整改通知单内容进行复查,并进行跟踪监管。 安全监督受理 工程 开工前,建 设单位填 写《建设工 程安全监 督受理 书》,携带 施工、监理 合同,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存档 监督管理人员及时将安全监督检查中相关的书面材料登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