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

2019-09-01 14:10

(三)推广机构简介

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二)投资程序

(三)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列明《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十、集合计划的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说明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

说明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请求权及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二)资产净值

(三)估值目的

(四)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五)估值日

(六)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8条处理;

6、可转换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七)估值程序

(八)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十二、费用支出

列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说明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十三、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比例、时间及分配政策)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式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二)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委托人巨额退出集合计划时的处理办法。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如集合计划有存续期,可对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安排作出详细约定,保障委托人到期自主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说明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十七、信息披露

(一)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二)说明委托人查询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三)列明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十、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附件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

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

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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