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臵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部门举办会议、活动,不得直接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臵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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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臵、臵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坚决终止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没收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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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当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臵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建设使用办公用房。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臵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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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支出标准。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二条 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十三条 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的配臵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臵。加强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加强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各类活动,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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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九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针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开展明察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省委巡视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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