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一、 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都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按照
《民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保证安全。
二、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撤离危险区内的人员和车辆,确认安全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三、 爆破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持有《爆破作业证》的爆破
员担任。
四、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
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库、室。
五、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必须向县主管部门报方案批准。征得县公安机关同
意后,方准爆破。
六、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
器材。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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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领用制度
一、 发放爆破器材要有登记帐目,必须以流水帐的形式,逐月逐日统 计清楚。 二、 爆破员要有《领用爆破器材日志》,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求使用的
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单据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现场负责人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保管员收存。以上领取、消耗、退回的爆破器材都要在《领用爆破器材日志》上登记清楚。
三、 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实行雷管编码制度,
即由专人把《爆炸物品使用证》的编号印在雷管上,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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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储藏制度
一、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室内,并有专人管理、守护。同时,
必须持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二、储有爆破器材的库室,必须做到,储存品名、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
准的品名、数量,并建立、落实逗硬的出入库检查。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易燃易爆
物品带入库室。
四、 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组织力量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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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爆破员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严禁转借、转卖、转送他人或丢失
不准滥用的爆破器材。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并做好登记,严禁乱存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向当地公安机
关及时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
业现场不能留有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五、 领、退爆炸物品时,须持有关手续和爆破器材专用箱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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