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机动车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各位教师: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对校园内机动车行驶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未经学校许可,任何机动车辆(含外来工作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二、经学校研究同意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三、因为工作需要,在校园内停车的教师,要根据学校设立的交通标志,停留在学校设置的停车位,严禁占用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坚决消除车辆入校的安全隐患。
四、车辆停放校内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车辆方可停放校内。许可证发放数量以校内停车泊位总数为限。教职工自有车辆进入校内,须与学校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车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相关规定及安全责任。
五、学校要严格限定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时段,坚决不允许与学生上下学混行,或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行驶。机动车在校园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泊位停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抢行,禁止鸣笛,并停放整齐。
六、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取得许可证的教职工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机动车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诸城市桃林镇桃林初中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