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俊,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身份证号*********,住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室。
被告:洪涛,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320103*******,住南京市秦淮区曹都巷111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苏AZ551B宝马轿车一辆(价值325000元)及车辆的行驶证。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4年5月底以325000元的价格从南京协众宝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AZ5**B,车辆识别代号为JTHBJ1GG8E205***7,以下简称讼争车辆)。2014年7月28日,原告将该轿车停在原告名下江苏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时(万达地下停车场),被告以与原告儿子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将该讼争车辆强行开走,至今未还。原告获知后,曾经多次要求本案被告返还车辆,但被告一直未还。无奈,原告向建邺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以本案中原告儿子与被告存在民事纠纷为由,建议原告到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告诉至贵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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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一组
3、神州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一份 4、购车车贷合同一份
5、情况说明(从派出所调取)
附: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