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二)资格后审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臵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的方法、标准。
第十条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可选条件。 第十一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七)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可选条件,招标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选择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者省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者省优工程,或者国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者“ 标化工地”;
(六)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 “文明工地”或者“标化工地”;
(七)其它与招标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属于合同履行所必须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变更到其它单位的上述第(二)、(四)、(六)项内容不再使用。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要条件 。
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仅可以增设 “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第十四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可选条件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个,招标人必须调整原设定的可选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少于9个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