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不能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可燃气体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发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品及化学品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零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品及化学品的领用,需填写《危爆物品领用申请表》,报使用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和使用。严格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品及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工作间距不小于5M。
2、水土保持措施
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组织全体参建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
合理规划现场施工布置,施工便道尽量利用既有路改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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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临时设施建在铁路用地范围以内,尽量减少破坏植被。
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积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发现设计图中水土保持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及时提出变更报告,尽快完善。
水土保持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步施工,施工中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严格审查砂、石等地材供应商的资质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签定水土保持协议。
施工便道的走向、坡度设计合理,避免出现高填深挖,尽量减少对原由水系的破坏,填土段进行坡脚进行浆砌或草袋码砌,挖方段边坡稳定并进行浆砌或植草防护,地势较高一侧,设置排水沟,并与原有水系相连通。
路基填土,开挖施工前,首先完善排水系统,及时施做坡脚墙,路基填土整平并留有排水坡,边坡设置临时急流槽,防止边坡冲刷,污染农田。
施工现场随施工逐段清理,避免提前破坏植被。
桥涵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水道的通畅,临时过渡加强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新的冲刷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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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物保护措施
组织全体参建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树立文物保护意识,了解一定的文物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鉴别和保护文物的能力。
进场前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取得联系,对施工现场及沿线的文物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文物的分布情况及相应的保护要求,提前制定文物保护措施。防止盲目进场破坏现场的文物。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加强文物保护范围以外周边环境的保护,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如集中爆破地震波、现场的地下水的抽取是否对文物有影响,防止污染和破坏文物。
施工中施工中如发现化石、文物或疑似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设专人看护,并向上级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对文物的保护、清理、挖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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