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通过全诗的赏析,读者会感到我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不是没有根据的,但当离开对诗本身的实际感受返回对它的整体理性思考的时候,我们又会感到不能不按照原来的理解归纳《木兰诗》的思想意义:我们不能不把木兰视为一个英雄形象,不能不从保卫祖国的目的性上理解木兰代父从军的高尚行为,不能不承认它反映了当时连年战争所给人民带来的痛苦生活,不能不认为木兰的辞官还乡是她热爱和平劳动生活的结果。除此之外,我们似乎无法感受它的思想意义,无法说明我们对诗歌本身的整体感受。在这时,我们对《木兰诗》做进一步的文化阐释便有了必要:文化阐释的意义恰恰在于它解决的是在何种文化背景上、用何种文化价值标准感受和理解作品的实际描写的问题,解决的是整个作品的文化语境的问题。
根据多数学者的观点,《木兰诗》是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民歌,虽然经过了后代诗人的整理、修改或润饰,但其基本构架则是在北朝形成的。我们知道,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汉文化与各少数民族文化大交汇的时代;特别是在北方,北方少数民族文化大交汇的时代,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民族通过战争等各种形式实现着广泛的文化交流。少数民族的入主中原带来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同时,他们也被汉文化所同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的文化特征。
《木兰诗》便是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交汇产生的诗歌名篇。即使在它的外部特征上,我们也能明确看到这种文化交汇的痕迹,我们甚至难以确证木兰到底是一个汉族女性还是少数民族的女性。她的从军是“可汗大点兵”的结果,而“可汗”则是少数民族首领的称号,但在后来,“可汗”又与“天子”通称,“天子”则是汉族人对皇帝的称谓。这种“可汗”与“天子”不加区分的现象,也正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不加明确区分地融会于《木兰诗》中的特征,同时也使木兰的民族区分变得模糊起来。作者重视的不是木兰是哪一个民族的人,而是她是怎样的一个人。与此同时,“木兰当户织”所呈现的生活画面,是男耕女织式的汉民族文化的典型特征,而作为一个未出阁女子的善于骑射、能征善战,则更具有北方游牧民族文化的典型特征,这些都浑融地体现在木兰这同一个人物的身上,也是不同民族文化交汇产生的性格特征。??但是,对于我们理解《木兰诗》更为重要的,还不是这些有形的外在表现,而是不同民族的文化观念上的差别以及彼此的相互渗透。
北方游牧民族同中国更古时候的民族部落一样,还处于社会分工没有明确化、固定化的历史阶段。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的人,不论在实际生活还是在观念意识上都更多地保留着原初人的本质特征。对于一个原初的人,我们现在所说的战争与和平还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战争性的活动和生产性的活动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是浑然一体的东西。采集植物果实是为了自身的生存,狩猎或抵御猛兽鸷鸟的袭击也是为了自身的生存,掠夺或抵御其他一部分人,同样也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要在前二者和后者之间做出一种明确的划分不但是很困难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这种对生活的意识也决定了他们对自我的意识。在他们的自我意识中,自我是一个浑融的整体,自然生产性的活动和战争性活动都是自我生存的必要条件,我们现在所说的生产生活着的人与作为战士的人也是融为一体、浑然
不分的。他们不会认为自己应该主要是一个生产生活着的人,也不会认为自己应该主要是一个战士,因而在生产生活与战斗之间也没有幸福与痛苦、高贵与低贱的差别。这一切都依他们的具体感受区分,而不会以他在从事什么区分。在生产生活中有时困苦,有时愉快;在战争性活动中也有时痛苦,有时愉悦。战争就是痛苦,和平就是幸福的观念是后来产生的,而不是人类固有的。他们的生活是随机性的,在这一瞬问他们是生产者,下一瞬间就可能加入与其他人的战争,这种转换完全是由客观现实条件的变化所决定的,他们没有主动选择的可能,因而也没有你优他劣的区别。
在这种生活状态和人生观念的左右下,他们的生死观念也与我们现代人迥然不同。对于他们,并不存在重生轻死或重死轻生的问题。一般说来,贪生怕死更属于我们现代的人,而与原始人极少联系。他们的生死观念是神秘的,并不认为是可以由个人随意操纵的。正是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全身心投入现实情景所需要的生产、生活或战争中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游牧民族,较之原始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组织的性质加强了,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更明确了,形成了自己民族的伦理道德的标准,但他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则更接近原始人的不自觉的文化价值观念自身。在他们那里,生产者和战士仍是浑然一体的存在,平时的劳动者就是战时的战士,在人们的自我意识中,也不存在二者的人为区分。自然劳动和战争是全部落人的共同职责,因而在他们的集体意识里,也不存在厌恶或喜爱仅仅作为一个和平的劳动者还是仅仅作为一个战士的问题。在战争中阵亡并不是一种不应该的、倒霉的事情,正像寿终正寝也并非是一个应该的、幸福的死亡一样。男女的差别已经存在,战争一般是男子的责任,但女性在劳动技能和军事技能的接受上并不与男性截然不同,把女性有意识地培养成柔弱无力的人是汉文化的特点,并不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特点。
在我们的文学评论中更重视的希望和平、反对战争或对外民族的反对妥协、主张迎战,表现战争给人民带来的痛苦和灾难或者歌颂主动求战、效忠王室、勇敢善战的英雄等等价值标准,并不是人类固有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标准,它是社会分裂的产物。当农业经济成了中华民族的主要经济形态,当社会分裂为两个或多个不同的阶级,当国家政权不但具有了对外的职能同时也具有了镇压本民族的反抗行为和职能,战争与和平的区分才逐渐明确化了起来,人的自身本质的分裂在人的自我意识中急遽发展起来。这种分裂首先发生在中国社会的统治阶层中。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应是:哪一个阶级和阶层在自己的民族中享受着更多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哪一个阶级和阶层就应当在保卫自己民族的战争中付出更大的牺牲,这在从古希腊到后来的西方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则。古希腊的奴隶是没有参加对外民族战争的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他们不被视为希腊民族的人,人们也不认为他们有保卫自己民族的诚意。贵族和平民在这个民族中享有各种民主的权利,因而他们也理应参加对外民族的反侵略战争。正是这种明确意识到的社会原则,成功地防止了西方社会精神的萎靡化,相对减缓了民族战斗力衰退的进程。
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秦并六国后各贵族集团之间的矛盾,首先在贵族阶级中产生了生活着的人与战争中的人的人为的分裂,他们把生活享受视为自我存在的最高价值,而逃避保卫民族的战争,避免在战争中的牺牲则成为他们追求的重要目标,这种意识迅速在可以逃避战争牺牲而驱使广大劳动人民去为整个民族的利益做出更大牺牲的统治阶层蔓延开来。从宋代开始,整个统治阶级的精神萎靡便成了主导的倾向。整个阶级丧失了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和战斗力,陆游、辛弃疾、陈亮等爱国诗人所深恶痛绝的,正是在统治阶级中发展起来的这种腐化堕落、精神萎靡的现象。当在整个民族中享受着最大物质和精神利益的统治阶级从战争的牺牲中抽身出来而把在这个民族中享有极少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广大劳动人民推入了更大的战争牺牲中去的时候,广大劳动群众的自我意识的分裂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就其原本的意义而言,每一个民族的成员都同时是生活着的人、生产着的人和战斗中的人,但在这时,广大劳动群众开始主要以和平劳动者的身份意识自己、保卫这个民族并从事反侵略的战争则是统治阶级自己不愿做而强加在他们头上的额外负担,特别是大量的内部争夺政权的战争更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只是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工具和牺牲品。在他们眼里,战争便意味着灾难,意味着破坏,意味着无意义的死亡,而和平时期的劳动才是真正为自己而存在。在生产者与战士这两重职能发生分裂后,中国广大劳动群众也不再把战士的品质和技能视为自己本性中应具有的因素,他们自身的战斗力也逐渐丧失,在整体上表现为苦难的被动应付者、战争的消极的牺牲品。
在中国历史上,像高适、李白、杜甫等同情人民疾苦的诗人,写下了许多描写战争的残酷性、描写战争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的灾难、反对统治者穷兵黩武的诗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了自己的积极意义的。但显而易见,假若汉民族只有以上两种分裂了的人的价值观念,汉民族是一天也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存在下去的,但也正是由于以上两种观念的普遍流行,第三种人的价值观念也以整个社会利益的体现者的身份出现了。这种价值观念是游离于社会各阶级的实际生活之上的抽象的社会价值。正是因为人们意识到战争中的牺牲与个人的生活利益和家庭利益是对立的,它才格外强调自我的牺牲,强调忠君爱国、建功立业、为国捐躯,并把这种种表现作为人的最高的品德。在这时,原初人作为自然素质而存在的战士的本质,开始上升为英雄的本质。勇敢善战、不怕牺牲、忠君爱国不但在观念而且在实际上也成了英雄的行为,因为只有社会上极少数高尚的人、具有顽强意志的人、不甘于庸俗的人才能实际上做到。岳飞、文天祥、陆游、辛弃疾的爱国主义诗篇便是以此表现出自己的价值的。但这种诗篇也因之离开了朴素自然的风格,因为这种品质在社会上已不具有朴素性。崇高是它存在的主要形式。
我们必须改变这样一种庸俗进化论的观念,认为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意味着人的精神品质的进一步完美化。事实远不是如此。我们所说的三种精神类型都是在社会分裂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们都不是人性的全面发展的标志,而是人性分裂之后片面发展的结果,而在历史发展更低阶段的人的精神表现中,反倒表现着一种人性美的更高境界。
当我们重新回到《木兰诗》本身,我们便会看到,木兰的文化价值观念属于与我们全然不同的另一种价值观念。不论她实际上属于哪一个民族的成员,不论她的精神特质是属于中国更古时代的精神在北方僻远地区的遗留还是实际受到了北方游牧民族精神的影响,但作为一种文化型式则不属于当时的汉文化。在她的观念中,生活者的自我、生产者的自我与战士的自我是浑然一体式的存在。她不像我们一样害怕战争,但也绝不像施展自己的才能与抱负、一展自己英雄本质的人一样在内在意识中渴望战争;她不重生轻死,便也不重死轻生;她并不愚昧,但也不斤斤于自我的得失。她的蓬勃的生命力是在极朴素、自然的形式中表现着的,意志力和情感性保持着天然的均衡。在精神上她是一个天然的晶体,而绝无人造的痕迹。不能不说,她是一个人性美的体现者,在精神上具有更高的境界。这就是为什么我反对用英雄的标准,用反映战争给人民带来的苦难的标准,用社会的悲剧或喜剧的标准来评价木兰和《木兰诗》的原因。这些都是人的自我意识发生严重分裂后才具有其实质意义的标准,对于木兰和《木兰诗》的评论不具有更严格的合理性。
到底是什么引起了作者的创作感兴呢?显而易见,不是木兰的英雄气概,不是战争给人民造成的痛苦,更不是田园牧歌式的和平生活的情趣,而是木兰的对人生的态度和她的独特的精神风貌,是在汉文化,特别是在汉族上层社会、文人阶层、女性群体中早已变得式微了的木兰的精神特质,是木兰那蓬勃而又自然的生命力表现。但在具体表现木兰的精神风貌的时候,作者又是将其放在汉文化的整体背景上来表现的,因为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上,木兰的独特风貌才会得到更鲜明的表现,才具有与汉族成员进行比照的意义。《木兰诗》开始所描写的生活场景、结尾处所描写的其乐融融的家庭生活画面,都更与汉族文化相近,而中间部分所突出的天子欲为木兰加官晋爵,也主要属于中国的政治习俗,在少数民族中是极少以加官晋爵的方式奖赏在战争中表现勇敢的青年的。两种文化的这种结合方式,恰恰是为了突出表现木兰的独特精神风貌,起到了良好的思想艺术效果。
中华文化是多民族融合形成的文化,在汉文化内部,又有儒、法、墨、道教等各种文化传统。东汉以后,佛教传人中国,近现当代又受到西方文化的多种影响,所以中国文化较之西方文化具有更加复杂的性质,这也影响到中国文学的发展。严格讲来,用另一种文化体系中的价值标准直接评价和阐释此种文化体系中的具体文化现象,都是不完全合理也不完全有效的。因此我认为,对中国文学作品的文化学阐释仍然是中国文学研究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在西方文艺学更强调内部研究和形式批评的现在,中国文学研究工作者注意中国文学研究的这种特性是有好处的。本文仅作一例,至于它自身的合理性及其程度,当然还有待于古典文学研究界学者、专家们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