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不包括烟叶)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含药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生产啤酒缴纳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不含中低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以及护肤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进口的是否免,卖的时候缴。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注意: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可以抵扣。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缴纳消费税的轮胎: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新轮胎当时交过了,翻新就不必再缴。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注意:有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免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果是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或者冷冻食品车就不要交消费税) 不包括:(1)电动汽车(环保)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休息娱乐的) 能耗,长度,座位数,休闲娱乐用。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全部要交。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游艇不是船,也不是货轮,属于奢侈品) 13.木制一次性筷子(不是高档筷子等)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税率】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 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220元/吨 250元/吨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一斤1.5元的界限。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卷烟 白酒 【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未逾期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逾期时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150元, 每条0.6元, 每支0.003元, 每斤0.5元 比例税率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20%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酒类产品(如:白酒)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白酒不管是否逾期都交,其他的都要看是否逾期,啤酒黄酒跟逾期没有关系,因为是从量征收,仅用来判断单位税额的界限。 另外租金一定是价外收入。
【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注意和送去的原料的比例进行配比,而不是全部)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考点:
换抵投:按照同类产品的额最高价格交消费税,但按照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交增值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一般规律)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考点:成套卖白酒和红酒,一套里面2瓶白的,2瓶红的,那么从高,按照20%的从价税率和白酒的0.5元/斤的从量税,注意按照4瓶白酒计算。
【征税环节】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通常一次性缴纳,两个特殊)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
其他珍珠玛瑙宝石翡翠等非金银首饰还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消费税10%;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理解:也就是说,在生产环节分不清楚,都按高的10%;如果在零售环节分不清楚,都按零售环节的5%,也就是说,其实多征了一道税,因为这些非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已经交过了,在零售环节其实不必再缴。 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相当于委托加工业务)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其他产品在多交了一道消费税)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消费税(差价,不像别的以旧换新业务,按照新的售价确
销售金银首饰
定计税依据。)
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一样的计税基础,都是以差价作为计税基础,但是注意零售环节“/1.17”的问题。
【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道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没有从量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纳税人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税额计算
纳税地点
理解:两道税:
1。生产后批发给批发企业时,按照从价从量符合征收(36%,56%,0.6元/条)。 2.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按照从价5%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的意思;否则就不是两道税了,成了增值税了,道道征收。 补充:增消两税关系:
【卷烟回购问题】
由于小的卷烟生产厂没有销路,就合并成联营企业,然后将自己生产的卷烟销售给大的卷烟厂,并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缴纳消费税;所以需要回购企业提供以下信息:
1.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2.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大卷烟厂(所谓回购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和收购的卷烟再对外销售时,收购的部分已经缴纳了消费税,而自己生产的部分还么有缴纳,所以一定要分开管理核算,否则收购的卷烟就要按照资产卷烟再征收一遍消费税。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