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2)

2019-09-01 17:59

对某甲不可归责。

肖: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经常争论这样一个问题: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引起作为义务?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因为这样势必造成定罪的混乱:一个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人可能因为他的不救助行为而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个引起失火的行为人可能因为他的逃跑行为而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的放火罪。而有人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一般违法行为甚至合法行为都可以引起作为义务,为何犯罪行为反而不能?还有人提出折中的观点,认为只有像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才能引起作为义务。是否能请您谈一下。

赵:我认为,犯罪行为本身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行为人不能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引起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否则对这个犯罪行为实际上就双重评价了。如果刑法的条文已经将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或者作为某一个罪的情节,则这种行为不应当另行以不纯正不作为犯定罪。比如,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而对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不予救助,结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引起失火的人对于火势不加控制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形本身被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含,对行为人只须认定失火罪即可;故意伤害他人不予抢救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直接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即可。当然,如果犯罪之后,行为人有实施其他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而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则另当别论。比如交通肇事之后又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抛弃,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人因其带离行为而获得“保证人”地位,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先前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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