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是,不论持股比例大小,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本条是关于处臵长期股权投资时的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处臵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或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案例】
2013年4月1日,某小企业从证券市场上购入丁公司发行在外100万股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每股8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5元),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4万元。2013年4月10日该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2014年4月8日丁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3元,2014年4月15日该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2014年10月20日该企业将丁公司股票全部售出,售价每股8.7元,出售价款存入银行。
要求:编制该企业相关会计分录。 【解析】
(1)2013年4月1日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7 540 000
应收股利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40 000 (2)2013年4月10日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应收股利 500 000 (3)2014年4月8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4)2014年4月15日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 贷:应收股利 3 000 00 (5)2014年10月20日全部售出:
借:银行存款 8 7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 540 000
投资收益 1 160 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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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
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损失时的处理,规定的条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基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损失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的难点精讲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小企业购臵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小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
在建工程(需要安装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科目。
【解读】
小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基础进行计量,不以购买价款现值确定其成本,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区别较大。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虽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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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述为采用“公允价值比例”,但可以理解为将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本质上与《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较大区别。
【案例】
2013年4月1日,某小企业从证券市场上购入丁公司发行在外100万股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每股8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5元),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4万元。2013年4月10日该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2014年4月8日丁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3元,2014年4月15日该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2014年10月20日该企业将丁公司股票全部售出,售价每股8.7元,出售价款存入银行。
要求:编制该企业相关会计分录。 【解析】
(1)2013年4月1日购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7 540 000
应收股利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40 000 (2)2013年4月10日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应收股利 500 000 (3)2014年4月8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4)2014年4月15日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 贷:应收股利 3 000 00 (5)2014年10月20日全部售出:
借:银行存款 8 7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 540 000
投资收益 1 1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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