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八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九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首页、签字页、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
(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
有效期内的;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的;
(四)有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
(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两次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标准的,应当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混乱的;或工程质量差,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一)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
第四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违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发生文物损坏、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由发证机构注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考核。
六、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 一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二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三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
注:壁画保护涵盖壁画、彩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