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项目类别 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
经营用房 20元/㎡ 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生产用房 20元/㎡ 办公用房 10元/㎡ 仓储及其它 10元/㎡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付被拆迁人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100—2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200—3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300—400元/㎡给予营业补助。 四、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五、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扬州市区城市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网讯 (沈燕 杨志波)近日,市物价部门在网上公示了《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并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据悉,这两份文件将于本月15日正式公布并执行。昨天,本报记者约请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计算方式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该如何计算?
【解读】由物价、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公布的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计算方法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的补偿。 关键词 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如何计算? 【解读】文件中对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作了明确规定,即: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细分为:非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1%支付,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2%支付;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关键词 商用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拆迁补助如何计算?
【解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取非住宅性质和住宅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即: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20%,住宅性质的80%;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40%,住宅性质的60%;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60%,住宅性质的40%;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80%,住宅性质的20%;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非住宅性质的100%。 固定设施移装补助 类别 标准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 350元/户 拆除电话补助费 208元/户 有线电视补偿费 150元/户 拆除空调补助费 300元/台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 1000元/台 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 300元/套 拆除电表补助费 280元/户 宽带网络补助费 360元/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处置办法由市拆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拆迁补偿以上述两证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是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的,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手续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补偿。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