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上调至3500元,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减为七级,税率调整为3%至45% 。
2.6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最早在西方国家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功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产生以来,无论从绝对额还是从相对额来说,都以极快的速度增长。2001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收入,成为第四大税种。
(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即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累进税率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经济调节功能
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自动调节功能,指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2.7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不足
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 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 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分项确定适用税率, 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 广泛采用源泉课征, 虽然可以控制税源, 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 节省征收成本, 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 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 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 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 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 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免征税额标准不科学、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和教育等因素,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在税前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等特殊情况,在统一扣除额下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平等现象。如三口之家,一个月收入6000 元,负担2个无收入家庭
成员的纳税人;另一个夫妇两人月收入均为3000 元,负担1个无收入家庭成员。虽然同是月收入6000 元,但体现在税收、教育及医疗等负担上却完全不同,前者要比后者负担重的多。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程度还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抚养等支出的不断上升,一些家庭的负担将更加沉重。
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征管手段落后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 征管手段落后, 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 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 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 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 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 , 信息不能实现共享, 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 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 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 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 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 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 让其纳税, 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税源控管、征管难度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人所得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由公开向隐蔽化发展,由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随着这种现象的逐渐扩大,也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难以控管,使征管工作出现难征、难管、难控的现象。加上征管力量单薄,现代化手段跟不上,处罚难度大等因素,使个人所得税难以足额征收到位。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主要是税务机关通过规范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作取得的,而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和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据有关资料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逐年上升。相比之下,个体户经营所得的比重则呈下降的趋势。这也反映出这部分所得征收难度大,偷漏税比较多的现状。
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 仅有12% 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 有将近24% 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短暂,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征收方式, 并以代扣代缴的方式为主。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出于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分解收入偷逃税款; 应当自行申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多数申报不实; 多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几乎无人主动自行申报。
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 近几年, 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 左右。另一方面,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 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
3.1 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主要变化是:起征点由每月2000 元提高到3500元;工薪所得税率合并为7级,取消15% 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 降为3%;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调高个体工商 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此次调整对低收入者没有起到较大的减负作用,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中国72% 的人月工资收入是位于2000 元个税免征额之下的,免征额的提高及级 差被放大,他们得到益处不多。这次税改最大的受益者,应属中端工薪阶层,对相当一部分达不到缴纳个税免征额的工薪收入者来说,提升免征额反而使他们的相对利益下降。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新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至3500元一批
法律法规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 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经过此次税法修改,纳税人数从8400 万人减少至约2400 万人,有约6000 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公布,2011年10 月,个人所得税收入 352.37 亿元,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本月个人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 从环比看,本月个人所得税比9 月份减少99 亿元,环比下降 22% 9 月份政策减收效应已有所显现,个人所得税已比8 月份减收 33 亿元, 10 月份与 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 亿元左右,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关注修改后,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 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
但事实上对高收入人群也没有真正增加多少税负,此次个税法修订对级次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国家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态度。由于目前的调整仍仅限于针对工薪所得,但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来自资本收入和资本升值,在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的时代,真正的高收入者没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个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劳动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拿工资的人。个税事实上变成了工资税。高收入人群工薪所得之外的收入很难被监测,所以此次个税改革对高收入人群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3.2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