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税务稽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 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 (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产按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审核融资租赁业务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组成,有无包含残值,有无人为增加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的问题。
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应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的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置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置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