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三)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系统一直具有监管改造罪犯和创造经济效益两项职能。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是,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和现行拨款加生产补充体制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然由监狱通过生产创收弥补。以2006年度为例,全国监狱系统各级财政的全部拨款仅占3/4。为了生存或为了进一步发展许多监狱部门对监狱企业都进行了层层的经营承包,并缴纳承包风险金。结果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工作的重点成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这种状况背离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同样,也背离了《监狱法》规定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模糊了罪犯劳动是改造手段的作用,也会导致侵犯罪犯人权事情的发生。
四、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如何全面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及联合国有关规则,进一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要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应当包括3个层次。其一是上承母法即《宪法》;其二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主体,即《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刑事执行法律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其他法律、条例、决定等。目前,《监狱法》本身的充实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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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提到具体的议事日程上来。尤其是对监狱罪犯劳动方面的规定应与《劳动法》相一致。其三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主要就《监狱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 要特别注意我国加入或将要加入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监狱或罪犯矫治方面的规则,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时,尽可能地将其吸收进来,绝不能与其相悖。
(二)完善监狱监督体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有必要在报告中 表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方法监督有关被剥夺自由的人得到人道主义待遇的规则的有效实施情况。
我国应在现在监狱法律监督体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建设:首先,建立横向的监督机制:成立由人大、政协、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共同组成的非监狱管理系统的监狱视察委员会,定期或不定其地视察监狱。其次,完善纵向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对全国及本地区的监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三,完善社会对监狱的监督机制;加强舆论监督,增强监狱的透明度。其四,增设罪犯可会见其所在监狱的上一级官员、狱内检察官或监狱视察委员会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规定。
(三)改善监狱人力资源配置 要不断地提高行刑机关的效能,要保证有人才充实和壮大监管工作队伍,要全面地落实罪犯的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和任务,同时几乎肯定的是,监狱对资源的消耗要显著加大。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就是在保障罪犯人权的方面的资源分配是否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西方国家的监狱体制,其人力资源多半配置在保证监狱安全的方面,而在中国监狱,人力资源主要配置在机关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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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说这两种人力资源配置架构对于现代监狱来说,都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落后的。现代化的监狱,应当在监管正常的基础上,腾出编制,尽可能将优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在矫正或改造罪犯的第一线,这样才能使罪犯的人权保障有了充足的资源保证。
(四)改革监狱管理体制
我国的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当前,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随着监狱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一方面可以使广大民警逐渐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面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可以把有限的警力真正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来,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并从各方面加强对罪犯人权的保护。
(五)加强对监狱民警的人权意识教育
为了全面落实两个人权公约在监狱中的贯彻实施,要特别注意与监狱有关的国际性文件的学习与落实,为了使人权事务委员会了解这些规则是受到尊重的,成员国的报告应提供信息说明这些规则和指令是否组成监狱工作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以及囚犯是否了解或能够得到这些规则和指令①。
为此,首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发挥专门研究机构的“智囊团”作用,深入研究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监狱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期分批地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与措施。其次,在全国监狱系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警进行人权意识教育,特别要加大对《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文件
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2003年4月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06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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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宣传普及工作。为此,可编印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和国有关监狱规则,做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再次,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互访活动。
(六)将涉及监狱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条款落到实处
“有法必依”不是口号,一定要落到实处。《监狱法》既然规定了,就应执行,对于劳动保障,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惯例一致。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防止和消除职业性危害对监狱服刑人员身心健康的影响。在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的今天,以工资为形式发给监狱罪犯,这样更能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多数国家的惯例。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依法保障监狱人权,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是现代文明行刑的重要标志。依法保障监狱人权,对促进监狱秩序的稳定,提高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的世纪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发展,把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有机结合,在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指引下,已经具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必然会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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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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