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按月度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的结算。辅助服务补偿按调度管辖范围在同一电网的直调发电厂之间平衡。
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按发电厂上网电费的比例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R分摊?R总分摊?iFi?Fi?1N
i式中,R总分摊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费减去月度辅助服务总考核费用;
Fi为第
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元);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第二十三条 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当月该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当月该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考核、补偿费用额度,向所在网、省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考核、补偿结算按收支平衡原则当月结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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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技术要求,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篡改这些信号或数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直调机组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对考核、补偿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山西、山东电力调度机构报当地城市电监办,其他电力调度机构报华北电监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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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省(市),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并网发电厂与网调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电监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执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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