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2019-09-01 21:49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及上级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切实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认识

1、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教育稳控、协调联络等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发生。

2、每案必评,全面推行评估预警。坚持风险评估全覆盖,做到每案必评、每环节必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全面评估,促进风险评估预警与处臵化解有效衔接,实现评估预警及时、准确,处臵化解依法妥当,最大限度消解执法办案风险因素。

第二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原则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2)谁承办、谁评估;

(3)重点防范、依法处臵、及时化解; (4)注重释法说理; (5)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和风险类别

1、下列案件应当作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重点:

(1)拟作出不通知立案或通知立案决定的立案监督案件;

(2)拟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3)拟作出批捕、不批捕(或者撤销逮捕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决定的案件;

(4)拟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5)拟作出扣押、冻结财产决定的案件; (6)拟对被监管人死亡作出正常或非正常死亡鉴定的案件;

(7)拟作出不予立案复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9)拟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10)拟作出撤回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拟作出撤回抗诉、撤销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1)拟作出查证不实或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的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案件;

(12)其他可能引发执法办案风险的影响重大、与民生关系密切、涉众型或敏感案件。

2、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对下列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

(1)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等办案安全问题的;

(2)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过激行为甚至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下一执法办案环节埋下隐患或带来不利影响的;

(5)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反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6)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被少数人借机恶意炒作,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

(7)可能导致发案单位停工停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8)可能产生的其他执法办案风险。

第四条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方法步骤 1、实行案件分级风险评估制度。

在执法办案中应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及其程度、性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级别。

(1)重大风险案件。指案情重大、社会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涉及被害人较多,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不稳定因素,需要党政机关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案件;

(2)较大风险案件。指案情相对复杂、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问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或本院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

(3)一般风险案件。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在疑虑,对处理结果不理解,存在风险苗头,承办部门、承办人通过释法说理、协调疏导能够化解的案件。

2、办理风险评估预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风险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对没有风险的案件,只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附卷即可,对一般风险的案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对较大风险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

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对重大风险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审批。

(2)制定工作预案。对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简要案情和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拟定为重大风险案件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较大风险案件的,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大风险案件,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较大风险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对一般风险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重大、较大、一般风险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确定包案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慎重选择适当的处理办法,及时做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息诉稳控及舆情应对等工作。

(4)办结报审归档。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查。《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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