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十、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十一、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应使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识得到拓展。 十二、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历史建筑物及其环境。
十三、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十四、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不管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如何,必须针对有关财产的具体特性采取预防和维修措施。
十五、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与保护,应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十六、对一切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应提供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