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三)章程草案;
(四)社团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会员名册。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 第二、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三)大会通过的章程、领导成员名单等各项决议; (四)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的,还须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公告。 第三、发证备案
社会团体凭登记机关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提交那些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组织机构名单及会员名册; (六)验资报告书;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6、社会团体具有那些特征? (一)自愿性; (二)民间性;
(三)有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 (四)在一定时期内活动,为持续性组合; (五)为着一定的宗旨和目标;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依法成立
7、我国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方式是什么? 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分级双重管理,这是针对我国社会团体的现状,从实际情况出发而确立的。“分级管理”是指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
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的分级双重管理有利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发挥了在社团活动的日常管理上的“两个积极性”,使社团既有法律规范,又有业务指导,两面受益。从而保证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建立和健全。
8、对社会团体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一方面向公众通报情况,使大家知道哪些社团在社会上存在,可以同其发生联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众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的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9、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目的和方法是什么?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社会团体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意识。年度检查的方法是: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0、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2、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有那些,如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工作中要根据具体社团的活动宗旨、内容、范围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13、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和皖价费[1991]192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共收取四项费用,分别是: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元;变更登记费40元;登记证封套25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准予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5、名称预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应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 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
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5、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与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8、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有何不同?
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9、 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0、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对婚前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5、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6、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能否办理? 不能办理。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后再办。
7、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一方应具有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准予离婚”的证明材料。 五、优待抚恤
1、优抚工作职责是什么?
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实施意见,完善优抚制度,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程序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公负伤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致残经过证明、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审查。所在单位在上报县级民政局之前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因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逐级进行有关鉴定上报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局应当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凭伤残证件按照规定领取抚恤金。 3、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条件及优待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学前户口在我区且在本省院校入伍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入学前户口在我区在外省院校应征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由我区给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领取程序和优待金标准:每年7月份,义务兵家庭持区民政局填写的《优待证》到应征入伍时所属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征兵单位领取。2007年度,我区义务兵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所属镇乡、街道、单位在发放时可以提取5%奖励基金。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