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辨析1(3)

2019-09-01 22:57

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民法语义辨析 1。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而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抵消、提存、混同

(1)抵消: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 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消的条件A。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为合法。 B.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C.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如后到期一方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 D.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消之债务。如侵权行为、与人身权不可分。 ?抵消权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消,单方不得抵消。 ?抵消的效力:数额相同则互负债务消灭。数额不等,差额部分,债务人继续履行。 (2)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 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 提存的原因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于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从属债务也消灭 B.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3)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 ? 混同的原因 A。企业合并 B.继承

C.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业绩发生混同

?混同的效力:发生混同,债归于绝对的消灭,从属的权利义务也消灭,但涉及第三人 利益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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