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制度(2)

2019-09-02 00:40

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按计划有效实施。 (二)方案未达到预期作用的原因。

(三)实施的方案是否为实现管理目标起到预期作用;或虽未达到预期作用但是否有积极作用及在下一管理周期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四)当目标和生产管理发生改变时,确定调整管理方案的必要性。 (五)继续实施的管理方案,是否有不适用和不合理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并及时填写《方案修订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在岗员工都要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和投入;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生产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肃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十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副职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综合领导责任,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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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组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决议指示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拟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标准和规程,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体系、考核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管理体系;

(三)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有关会议、例会和专题调研、科研课题的组织及落实工作;

(四)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及具体落实; (五)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培训教育、职业健康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具体落实;

(六)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和新疆分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拟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和新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参加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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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建议意见;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四)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各类设备设施安全措施、预防职业危害、防火防盗、车辆交通、安全考核、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突发事故预案、安全资料档案等;

(五)负责上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报表材料等工作; (六)负责完成交办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安全生产办公室、分公司、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反映生产中存在安全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三)负责组织生产责任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经常性巡视检查工作; (四)经常组织本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负责填报安全生产检查的各类报表,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负责完成交办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体员工应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安全负责,不违章违纪,实施自我防护,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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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工、机具和防护设施;

(四)禁止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抵制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反映。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公司内部交叉互查形式进行考核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的结论作为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牵头组织,公司各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结果报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作为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按照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一票否决和分项扣分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考核指标,细化考核内容,界定评分标准。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按照百分制,分为定性和定量评价两部分,权重分别为30%、70%。定性评价主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及整改、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内容按百分制考核;定量评价主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等按百分制评分。

第四十一条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判定。《事故调查报告》未做结论的,依据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授权的调查部门认定结果判定。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主体时,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被考核部门按其承担责任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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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总和。

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不含自然灾害、疾病死亡)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责任事故的80%扣分;非责任事故同时经新疆分公司认定属于免责的,则不扣分。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比照生产安全事故考核;私驾公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部门比照生产安全事故考核。

第四十四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考核工作小组视其情节做出考核意见,报请新疆分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一次事故如同时发生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不重复扣分,按扣分单项最多的计算,扣分以考核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四十六条 每季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合格”,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为零。 (二)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公式

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定性评价得分×0.3+定量评价得分×0.7 (三)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附件2考核评分表中涉及各部门的考核项即为该部门的被考核项。

(四)定量评价

①发生人员重伤:重伤1人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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