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许多学者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西方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从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则标志着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宪政主义为限制君主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产生了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宪政主义的本质在于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经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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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持续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宪政主义发展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架构的根本原则,代表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1801年1月20日,美国亚当斯总统(联邦党人)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新总统杰弗逊(民主共和党)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最高法院下状纸命令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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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Actof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钦定宪法大钢》由宪政编查馆制订。包括“君上大权”14条,附“臣民权利义务”9条。前14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总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统率陆海军,亲自裁定对外宣战、议和、签订条约等外交事项;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诏令限制人民自由;法律议案未经皇帝核准,不得施行。后9条皆为人民“义务”之规定,如纳税、服兵役等;而无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权利。《钦定宪法大纲》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是主要的,共十四条;第二部分“附臣民权利义务”仅仅是“附带”的。全部的宪法精神包含在最前面的两个条文中:“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宪法只不过是使传统皇权获得了现代合法性的工具和手段。
几个关键性人物:“五大臣”;杨度;袁世凯;梁启超;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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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由革命所确立的集体身份,它的特点是摈弃过去,力求从过去得到解放。革命要求开创历史,而不是承续历史。就彻底革新中国集体身份认同而言,《民初临时约法》并不比其它任何革命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或法国1789年宪法)逊色,《总纲》的第一、二条为“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从这开宗明义的两条就可以看出,它诉诸于再造的原则,而非历史原则。然而这部宪法毕竟没有得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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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三阶段理论”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在1905年同盟会的《军政府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宪政三阶段理论”。随着中华革命党的建立,这一理论进一步发展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军政时期要以武力扫除障碍、并辅以民主宣传;训政时期施行“政治启蒙”,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则以“三民主义”建设中国。孙中山就是要通过这三个步骤,逐渐达至其理论的最高境界———天下大同。在权力关系上,他强调“五权制衡”,建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国民党统治的22年中,虽然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实行“宪政”,但从来没有行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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