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空间印象
调查报告
城市生活可提供令人满意的 社会或人际关系,丰富和新颖的体验,多种参与.学习和选择的方便;而且,与小城镇相比,可利用的文化.娱乐和服务设施也更丰富多样。因此,城市是具有多样性和对比性特征的场所;具有使人分开或聚集在一起的潜在功能;既为人提供机会,又约束人的行为;既安全又危险;有隔绝又融合;既丰富又贫乏;令人激动又令人厌烦。总之,有利也又比有弊,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存。城市生活对一些人非常合适,但对一些人则恰恰相反。因此,一个良好的城市空间对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体现城市风貌与特色的重要场所,是城市的魅力所在。它不但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开放的空间环境,而且在城市的演变发展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记录着城市历史与文脉的积淀。
城市的景观设计设计是对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进行系统性的设计,通过改善和加强原有环境空间场所存在的科学合理性与艺术性,从而提高人类整体的生存空间与环境质量。但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环境。然而目前我国公共空间的建设在决策、规划设计、开发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就某些个体而言,公共空间的质量在不断下降,功能及艺术上甚至产生退化,这些都需要我们尽力地去防范和改进。而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设计的对象是城市的公共性空间环境场所,如城市街道、城市广场、公园、公共设施等,以及它们之间的整体关系。在当今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从“城市公共环境”这一对象关联层面切入,在景观设计领域展开探讨并加以实践,对于建构富有
特点、易于识别的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类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走过许多的弯路。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人类对艺术化、人性化、信息化、生态化的城市环境的渴求与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增强。然而今天,中国的城市依然夹杂着人们错综复杂的矛盾情感,急速膨胀的城市更多伴随的是迷失的焦虑。此背景下,重新审视我们当今居住生活的城市,并通过创造性的设计活动引导城市公共环境质量的提高和挖掘城市的可读性与可识别性,则责无旁贷。
室内外活动,包括个人和群体的私密性活动,以及旨在希望与他人进行接触和交往的公共性活动。
城市外部空间的行动成一开始就与“活动”密切相关。在城市形成之初,步行是人们最基本的异地移动方式,街道自古就是“步行者的天堂”。古希腊的广场承担着市场、集会、辩论和演出等多种功能,成为城市的生活中心。商业步行街1922年最早出现在德国,既是人性的回归,也是迫于车辆交通压力的无奈之举。
公园的形成也与“需要和活动”有关。早在19世纪,欧洲和北美的市民就认为,许多疾病的流行与大城市的封闭环境有关,人们需要有益于健康的开敞广场和公园,于是,昔日编辑欧洲城市的皇家花园 纷纷向公众开放。由于美国的一些城市缺乏大型广场和皇家花园,因此许多美国市民只好到公墓去散步,以便摆脱城市应激物的影响,这些地方后来逐渐演变成为公共和半公共的城市花园。1859年,奥姆斯特德负责建造的纽约中央公园落成开放,模拟的自然环境吸引了大量游人,成为北美第一座大型公园。这一创意经过改进,在全美复制
了数百座,公园由此便成为“富有天然情趣的乐园”,在日益扩张的城市中成为眺望远景、沉思、休闲和市民机会的最佳场所。 可以说,城市公共环境作为一可被感知的系统,在极大程度上成就了一座城市的意向。因此,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设计品质的高下将直接导致城市意向表达的生动性、清晰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任何给人以深刻印象的城市,必然会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可识别性。它的街区、标志物或是道路等,应该容易被认明,进而组成一个完整的空间形态系统。增强城市景观轮廓的清晰性、城市空间结构形态的连贯性与完整性,有助于提高城市的视觉品质和增强城市的可读性。城市不仅仅被认为是其自身存在的事物,而应该将其理解为由它的市民和外来者都能辨认和观感的事物。“在这一特殊意义上,一个高度可意向的城市(外显的、可读或是可见的)应该看起来适宜、独特而不寻常,应该能够吸引视觉和听觉甚至嗅觉的注意和参与。环境这种给人以美感的特点,不但应该简化,而且要持续深入。这种城市具有高度连续的形态,由许多各具特色的部分互相清晰连接,能够逐渐被了解。”
城市的“可读性”、“可意向性”、“可识别性”在极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视觉形态系统的基础之上。而“形、色、光”是视觉形态系统中三大基本要素。它们对于塑造城市环境的特定性格和意向起到决定性作用。我们对事物的视觉印象主要基于“形”和“色”,而“光”在此指作为空间艺术造型领域中光的视觉效果,如造成立体感、凹凸感、反映在材料表面特征方面的光与影的效果等。
在空间形态的设计创作领域中,可以说这三者及其相互作用的效果囊括了所有的视觉现象。一般来说,对于由空间形态构成的事物,“形”是三要素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其它要素依属于“形”而存在,起到加强表现力和烘托整体气氛等辅助作用。当然,在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设计中也有大量强调“光”、“色”作用而“形”的作用不突出的例子,但就从城市公共景观环境是由各空间形态的事物共同构成的这一角度来说,“形”仍是最基本的。
虽然这三要素按一定规律可构成千变万化的城市空间环境形态,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一切成功的城市公共空间的环境景观设计中,设计师并非毫无节制、毫无目的、随心所欲地去挥霍滥用这些要素的组合,而是综合考虑来自城市文脉、城市结构特点、大众趣味、使用需求、设计使命等方面的因素,最终才落实体现到视觉形态上。
城市环境景观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空间环境场所以及使用结果方面,同时也体现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公众的有效参与方面。对于环境艺术设计师来说,除了对客体——设计作品对象的了解研究与认识外,对环境审美主体——城市中的人的高度关注与尊重至关重要,这两方面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在环境景观设计过程中,应将审美主体视为积极的因素,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通过新的审美信息的不断加以引导和刺激,让他们在欣赏和使用过程中参与到设计意图的体悟中,鼓励居住环境的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方案、公共艺术、公共建筑评选等问题上有适当的途径征求大众意见,并在某些方面留有再创造的余地等。城市公共环境景观设计的参与力量不应只是单方面的权力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