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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
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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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
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
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
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合同标的
6.1合同标的: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6.2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
6.3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配件、技术资料。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漏
项和短缺,包括发货清单中未列入而确实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或“技术规格书”(第3章)对货物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技术资料等补齐,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7.交货期
7.1交货期:见第3章技术规格书中规定。
8.交货地点
8.1交货地点:见第3章技术规格书中规定。
9.合同价格
9.1本合同价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 9.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 9.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10.付款
10.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0.2付款形式: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10.3合同价款的支付: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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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验与验收
11.1验收要求
11.1.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买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卖方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卖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支付。 11.1.2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货物出厂前检查; (2)到货验收;
(3)预验收;(如果需要) (4)最终验收。
11.1.3检验试验根据“技术规格书”(第3章)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卖方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11.1.4除合同规定由买方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1.2货物出厂前检查
11.2.1货物出厂前检查按“技术规格书”执行。卖方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 11.3到货验收
11.3.1货物运到现场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买方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
11.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但费用由卖方自负。 11.4预验收(如果需要)
11.4.1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如卖方所供的货物按“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预验收通过。 11.5最终验收
11.5.1最终验收指卖方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进行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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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第11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2.包装
12.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
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3.装运标记
13.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
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13.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
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4.运输和保险
14.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
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4.2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
险。
15.伴随服务
15.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
与第3章“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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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或监督所供系统的现场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系统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及系统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5.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第3章“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6.备品备件
16.1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可能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
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
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
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质量保证
17.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7.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17.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7.4卖方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
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7.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承诺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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