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
用的探究
【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难得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大挑战。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于调解及时,很多矛盾在还没有升级转化的情况下就得到了处理和解决,解决起来先对容易,所以调解成功率非常高,深受群众欢迎。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成本低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第四条明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人民调解深受群众欢迎,老百姓乐意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许多民间纠纷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反,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会给当事人增添不小的经济压力,即使经济上不存在困难,时间成本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作为法院一方,调查、审理案件需要花费时间、人力、物力,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人民调解却成本低廉,既为纠纷当事人节约了金钱,又为法院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其他案件。由于它成本低,调解快,成功率高,已经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人民调解具有调处后不结怨的优势。“打官司”并不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理想途径,它除了诉讼成本高,会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外,纠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还缺乏有效互动,一些案件很难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再加上有些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法律水平有限,对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并不是都能很好地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