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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一、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3)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4)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 (5)土烧结矿 (6)热烧结矿 (7)化铁炼钢
(8)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9)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0)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5000千伏安及以下(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1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1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14)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15)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16)铸造冲天炉
(17)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18)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装置(不含粉煤气化炉)
(1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0)煅烧石灰土窑
(21)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2)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23)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4)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 (25)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6)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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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8)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29)环形烧结机
(30)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3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3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33)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
(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35)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6)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生产能力
(37)热轧硅钢片、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及钢绞线、热轧钢筋:牌号HRB335和HPB235
(38)烧结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65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高于10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电炉工序(普钢电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215千克标准煤/吨或电炉工序(特钢电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315千克标准煤/吨的粗钢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39)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88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980千克标准煤/吨的硅铁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27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790千克标准煤/吨的电炉锰铁(Mn38%)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44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030千克标准煤/吨的锰硅合金(Mn34%)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冶炼电耗高于3500千瓦时/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的高碳铬铁(Cr2O340%)生产能力;焦比高于1350千克/吨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250千克标准煤/吨的高炉锰铁(Mn37%)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4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以NO2计)排放浓度高于300毫克/立方米的炼铁热风炉(整改期6个月) 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铜
(1)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2)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3)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4)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950千克标准煤/吨(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阳极铜))的铜冶炼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10千克标准煤/吨(铜精炼工艺(杂铜-阴极铜))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20千克标准煤/吨(铜精炼工艺(粗铜-阴极铜))的铜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6)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375千克标准煤/吨的紫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00千克标准煤/吨的简单黄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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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克标准煤/吨的复杂黄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50千克标准煤/吨的青铜管生产能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的白铜管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7)废水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0.5毫克/升或废水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1.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的铜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2.2 铝
(1)10万安倍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
(2)生产规模低于2万吨/年的再生铝生产能力 (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4)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5)单位产品铝液交流电耗高于14400千瓦时/吨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0.5立方米/吨的氧化铝生产能力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5立方米/吨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2.0立方米/吨的铝用炭素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2.3铅
(1)低于1万吨/年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2)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4)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工艺)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650千克标准煤/吨(铅冶炼工艺)的铅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6)废水排放含总铅高于0.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8立方米/吨的铅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2.4其它
(1)生产规模低于1.5万吨/年的镁冶炼生产能力
(2)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4)采用土坑炉或钳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置
(5)“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6)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工艺 (7)混汞提金工艺
(8)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8300千克标准煤/吨的镁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1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530千克标准煤/吨(镍冶炼工艺(镍精矿-电解镍))的镍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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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800千克标准煤/吨(锡冶炼工艺)的锡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1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火法炼锌工艺)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825千克标准煤/吨(湿法炼锌工艺)的锌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13)废水排放含总钴高于1.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30立方米/吨的钴冶炼生产能力;废水排放含总镍高于0.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5立方米/吨的钴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14)废水排放含总锌高于1.5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8立方米/吨的锌冶炼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三、石油化工行业 3.1 炼油
(1)年产200万吨及以下常减压装置
(2)以废旧塑料、树脂、橡胶等为原料,土法裂解回收油品和聚合单体的炼油工艺
(3)加工负荷500万吨/年以下,单位综合能耗高于110千克标准煤/吨原料油的炼油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3.2合成氨
(1)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工艺 (2)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
(3)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
(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630千克标准煤/吨的合成氨生产能力(整改期12个月)
(5)合成氨工业废水排放含氨氮浓度高于4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的合成氨(大型)生产能力;合成氨工业废水排放含氨氮浓度高于70毫克/升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高于50立方米/吨的合成氨(中型)生产能力(整改期6个月) 3.3涂料
(1)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涂料 (2)改性淀粉涂料,改性纤维涂料 (3)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4)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5)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7)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8)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9)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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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11)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12)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4农药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2)以全氟辛酸铵(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3)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产品
3.5其它
(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3)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4)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5)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中间体、农药、染料以及原料药等生产装置
(6)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7)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
(9)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0)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1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四、机械行业
(1)热处理铅浴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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