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的,由路政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三十四条 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违反规定的由路政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通行证》的式样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厅高管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符合 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监护通行:
1.车货总重超过150吨的; 2.车货总长度超过40米的; 3.车货总高度超过4.9米的; 4.车货总宽度超过4.5米的。
承运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由运营单位实施全程监护。
第三十六条 为便民高效,监护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承运人与起运地运营单位签订监护协议,由起运地运营单位负责统一实施监护,沿途运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及路政机构须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有关手续进行审验,并建立通行档案记
录。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登记的规格一致,否则不予通行。
第三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过。严禁大件运输车辆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三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进行监护通行的,还应服从监护人员指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擅自进入的由各路政机构依法进行处理。需要继续行驶且行驶线路技术标准满足通行要求的,应责令承运人按规定补办大件运输通行手续。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或者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高速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四十三条 各路政机构发现并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上报厅高管局,建立信息数据库和超限运输“黑名单”,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为承运人提供廉洁、高效的服务,严禁:
1.巧立名目乱收费;
2.违规进行现场检测和索取物品; 3.伪造或违规出具检验证明;
4.接受超限运输车辆车主和司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5.故意刁难超限运输车辆车主和司机; 6.非路政执法人员从事现场检测工作; 7.与司机互相串通、徇私舞弊;
8.现场检测工作过程不拍照录像,存档备查; 9.值班领导以外人员签发现场检测证明。
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 2.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申报点一
览表
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5.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 超限运输安全承诺书
7. 河南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车辆检测证明
8.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9.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10. 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11.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