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土石方的挖填运弃以及合同约定对隐蔽部位的收方。 3.2.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2.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
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2.5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方施工的5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3.2.6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 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3.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3.5所有现场签证单必须签字完善并加盖公司相关部门印章才能生效,承包方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3.6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
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4.对于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收方及施工签证的依据由下列人员签字审计认定有效。
4.1凡2000元以下,工程部、预算部、审监部负责人签字有效。
4.2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在4.1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副总和成本总监签字有效。
4.3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在4.2条款的基础上另增加总经理签字有效。 4.4所有签证不得化整为零进行签证,否则对相关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行政处分。
5、在办理结算的签证单中,凡是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并缺少任何一个人签字的均视为无效签证
七、 施工方案的审批及施工质量的监控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3.主要内容及要求
3.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 3.2 参与审核重大技术方案、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3.3 每月定期对工程质量巡检,组织质量联查,编制质量报告; 3.4定期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3.5 根据质量检查情况对工程部的项目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6 对监理公司的工作及服务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7 参与功能性主要材料、设备验收,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工程(含制作安装)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1.目的 为降低开发成本,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工程预结算审计程序和报审资料范围、要求等,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特点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 3.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资料要求
3.1工程报审资料由合同预算部分管项目预算人员提供。
3.2报审结算审计时必须全部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审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的后补资料和复印件一律不予结算。
3.2.1经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和监理公司、工程部分管代表、技术负责人签的完整的竣工图;
3.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表; 3.2.3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
3.2.4经合同预算部预算人员初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预算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表和结算书各一份及施工单位递交的原件结算书;
3.2.5合同预算部提供用广联达软件编制预算书的电子文件; 3.2.6图形算量的电子文件; 3.2.7有效的设计变更、核定单原件; 3.2.8有效的收方签证单原件;
3.2.9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价格核定单原件;
3.2.10经甲方和监理方盖章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2.11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如:隐蔽资料、材料、产品合格证明等); 4.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必须采用全面审计的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合同预算部提供结算编制文件 审监部审计 与合同预算部沟通和与施工单位核对 形成《工程结算审计结论》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 报总经理审批 部门发出(财务部、档案室原件、合同预算部和审监部复印件)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方法 6.1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6.2工程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6.3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6.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6.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6.6与合同预算部或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并双方签字确认。 6.7形成工程结算书并交施工单位确认。
6.8形成《工程预(结)算造价定案表》,交施工单位盖章。
6.9经施工单位盖章的定案表传工程部、合同预算部、分管副总签字确认。 6.10形成《工程结算审计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签
字确认。
7.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的部分
7.1 施工用水、用电价差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7.3 工程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与预算时间段做比较);
7.4将工程竣工结算经济指标列表,与工程预算作出比较及分析浮动原因。 8.工程结算审计采用标准
8.1约定的相关定额、建管部门相关文件。 8.2 有效施工合同及协议。
8.3 包干工程原则上不调整结算价,但包干合同范围以外增加的项目,
确需调整包干价,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单价或总价,并按批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不予调整。
九、计划督办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工作计划管理的实效性,推进工作要求及目标的有效落实,在公司范围内执行“计划工作督办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督办事项
督办事项包括:项目计划、短期经营要求、公司要求、领导指示、会议决议、部门协同工作的需要等。形式上分为两种:
3.1.指示决议督办:指对会议决定事项、领导交办任务进行督办。此类事项直接列入督办要求,下发相关部门。
3.2业务协调督办:指部门间业务协调。由业务部门提出正式督办需求,审监部审核其可行性,审核通过则作为督办要求下发执行部门;
3.3审监部根据督办事项,填发业务督办单,明确督办的事项和承办部门及完成时间; 4.监控管理措施
4.1所有督办事项均设定完成期限,到期前审监部人员督促、提醒;
4.2到期时执行部门主动反馈完成情况,审监部核查完成情况并给予评定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