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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有 (鲁社人发[2013]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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