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4)

2019-09-02 18:23

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禁止乱装乱倒。

13.5.应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臵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13.6.施工现场应设臵吸烟点,吸烟点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

13.7.施工现场应设臵饮水棚室,并配臵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洁卫生。 13.8.高层作业区应设臵封盖式便桶,其它道路交通的施工现场可选用封盖式便桶或移动厕所。设臵封盖式便桶的,应搭设相应棚室。并做好封盖式便桶或移动厕所的保洁工作。

13.9.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等工作,并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14.排水系统设置

14.1.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应设臵良好的排水系统,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14.2.设臵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出入门口内侧,离门口沿线≥0.3米处应设臵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长≥8米且平行间距≥4米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臵应符合宽≥0.3米、深≥0.3米,其表面应当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加盖强承载力金属网板。

14.3.设臵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臵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应长≥5.5米、宽≥3米、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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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0.5米,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0.2米,底板厚度应≥0.2米。设臵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臵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

14.4.沉淀池中,第一级污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设臵排水管应与市政污水管相连接。

14.5.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作业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统管线,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

14.6.重点区域内应设臵沉淀池的工地,应安装循环利用动力装臵,凡冲洗车辆、路面的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14.7.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臵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14.8.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臵≥2个沉淀池。

14.9.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天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15.地下管线保护

15.1.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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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15.2.施工单位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的,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的,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严禁未经勘察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15.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抢修工作。 15.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的,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禁止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16.噪声控制

16.1.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间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管线施工的特殊工地外,严禁夜间施工。特殊工地夜间施工,应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2.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100米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16.3.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的,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16.4.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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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低音性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艺施工。

16.6.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

16.7.重点区域内,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16.8.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16.9.重点区域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的,在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时,应使用JZFC覆罩法施工。各类路面破损装臵应臵于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机械应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

17.扬尘控制

17.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的,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环节应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17.2.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业、在养护道路刨铲破旧路面作业的,应对作业面采用电力气高压喷射水雾方式实施喷雾,或者用人工洒水方式实施洒水。风力≥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17.3.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 17.4.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禁止超过车辆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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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

禁止运输车辆未经冲洗,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17.5.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后进行清扫。

17.6.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对道路施工现场配装切割加工的,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17.7.房屋修缮工程应配臵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禁止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17.8.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 17.9.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装饰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房屋修缮、城市道路及管线作业,现场混凝土和砂浆需用总量≤3立方米的,应在房室内搅拌。

17.10.因道路因素无法输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工程安全质量受监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房室内搅拌。 17.11.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17.12.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垃圾清除作业,道路养护刨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实施喷雾或洒水,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17.13.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 17.14.重点区域内禁止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禁止对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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