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 一般要求
1.1 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AUTOCAD DWG格式文件和WORD文档)。
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 投标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签定技术协议时,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正式的荷重、基础布置图和说明等资料,并在技术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招标方提供全部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经招标方确认。
1.4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工程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等。投标方须满足以上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1.5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方也及时免费提供。有改进时,投标方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1.6 招标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8 投标方在配合工程设计阶段提供的技术资料为4套,电子文本2套。 1.9 投标方提供的图纸清晰,不得提供缩微复印的图纸。
1.10 投标方提供的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注明定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2 技术文件和图纸
2.1 随投标书提供的图纸: 2.1.1 产品总的特征说明书
2.1.2油净化装置的外形图包括接口尺寸,基础及荷重资料 2.1.3 油净化装置系统油路图 2.1.8 ISO9000质量认证书。 2.2.4 电机电源容量消耗功率值 2.2.5 电气接线及原理图
2.2.6 供货清单(各附件材质、规格、数量应分别列出,包括仪表控制设备) 2.2.7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2.2.6 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2.2.7 外购设备及部件清单
2.2.8 提供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及复印件 2.3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投标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2.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方提出具体清单和要求,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
2.4.1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4.2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2.4.3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起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2.5 投标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招标方提出具体清单,投标方细化,招标方确认)。 2.5.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5.2 投标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2.5.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2.5.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2.6 最终版图纸资料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装箱清单 3)最终版图纸
4)产品质量证明书(即工厂质量检验单);
5)运行和维护指导手册,手册中包括数据规范表、易损件清单及寿命、材料规范表、拆卸和组装说明、重量等,并附光盘。光盘版本至少为WORD2003和AUTOCAD R14。
第四章 交货进度及交货地点
1.设备的交货顺序及进度必须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投标方所供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进口件等的交货地点为招标方电厂所在地。 2.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
第五章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要求。
1.2 投标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第一章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3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招标方确定)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 序号 1 2 3 项 目 内 容 滤芯检验 过滤器、再生器等焊缝检查 油净化试验 监造方式 H W √ R √ √ √ 4套 4套 4套 备注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投标方为招标方提供以下方便:
(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和招标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投标方、招标方监造代表、招标方三方协商确定;
(2)招标方监造代表和招标方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3)招标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4.2 性能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招标方现场。
4.3 性能试验的时间:设备试验一般在安装试运之后两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方确定。
4.4 性能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确定,投标方要按本附件4.6款要求进行配合。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a、招标方在设备完全安装好后,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并按验收标准进行。
b、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的时候,投标方应派人到现场帮助,解决试验暴露的缺陷。直到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