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文职雇员管理办法(试行)(2)

2019-09-02 18:44

心应及时告知其所在的公安消防支队。

第三十五条 解聘消防文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审核,支队党委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相关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消防文员辞职或解聘,离职前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消防文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各单位应统一执行,每月将工资发放表、保险缴纳票据报支队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支队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6 -


消防文职雇员管理办法(试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办事处关于村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