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应及时告知其所在的公安消防支队。
第三十五条 解聘消防文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审核,支队党委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相关人才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消防文员辞职或解聘,离职前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消防文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各单位应统一执行,每月将工资发放表、保险缴纳票据报支队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支队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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