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的企业国有产权,是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益。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企业因素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获取,保证职工安置政策
的落实,保证被转让产权企业的稳定,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让方及转让条件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3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涉及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提供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文件、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 三、受让方及受让条件
(六)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3.企业经营者或员工(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者除外)。 (七)受让方应具备3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其有关规定。 四、交易方式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预先制定和公布所选择方式的交易规则。
(九)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
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十)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监督下公平进行。
(十一)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十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受让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关系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四)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和非价格标权重和评分的标准。价格标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价格标为10%---30%。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
列明。
(十五)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2.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 3.经营者或企业员工参与受让的,原经营者或企业员工的贡献; 4.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因素。
(十六)非价格标准规定的权重或得分应体现以下导向: 1.符合省有关鼓励政策规定的受让方、以及符合产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和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的受让方应获得较高的权重或得分; 2.受让方的同行业管理经验可以考虑较高的权重或得分。 (十七)当产权交易价格高于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时,高出部分并扣除土地增值等无形价值和该年度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后,可视同国有资产增值,参与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五、程序
(十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3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做好转让方案及转让的可行性研究。
(十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审批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落实工作:
1.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并提交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2.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有关补偿标准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得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3号令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二十)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及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中心)网和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拟受让方在签定保密协议后,可在网上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要求尽职调查。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产权转让方应当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