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扶持资金。同一企业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 (三)经营场地扶持
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申请入驻余杭区大学生创业园,入驻两年内由区政府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具体可参照《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实际经营场地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企业与创业园按市场原则商定。 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可申请为期两年的房租补贴。
1.补贴执行时间,以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准起算; 2.第一年1.00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0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3.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场地的,一律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场地进行补贴。
(四)会展补贴
参加区人民政府举办或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认可后,可申请会展补贴。
补贴标准为所参加会展展位费的50%,且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2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学历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15万元、20万元资助项目的,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给予优先考虑。
4.申请房租补贴的须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人员情况表》,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变更租房面积或地址,应及时告知区房租补贴受理部门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会展补贴的须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会展补贴申请表》、《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会展通知、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所需的各类表格均可在余杭人才网(www.hzyhrc.net)上按以下路径下载:首页—人事局科室—创业专区,也可到区人事局领取。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由区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5月和11月的25日前,会同区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区人事局在余杭人才网上、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区人事局在每年6月和12月,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由区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后在每年5月和11月的25日前,会同区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产业专家按产业导向、创新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商业模式、创业团队及利税等要素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每年6月和12月分别评审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区人事局在余杭人
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5.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资助对象由区人事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区人事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三)申请房租补贴和会展补贴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由区人事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区人事局和财政局在每年5月和11月的25日前对所受理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发放核准通知书;
3.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区人事局在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划拨审核合格企业的房租补贴或会展补贴费用。 六、监督与管理
(一)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扶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扶持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