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人员派遣制度的通知

2019-09-02 19:20

上 海 水 产 大 学 文 件

沪水大人[2005]1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人员派遣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用人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人员派遣制度,并对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实行人员派遣制度对象

进入我校教学实验室一般岗位及其他非教学的管理

辅助岗位人员(如科研项目、成教、科技产业、校产企业、管理辅助岗位等),实行人员派遣制度。

派遣对象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实施办法及操作程序

1.各部门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将拟实行人员派遣制度的具体岗位及岗位要求,报人事处按程序审批。

2.学校审批同意后,人员派遣对象须与有关劳务公司签订人事(劳务)关系合同(一年一签),各部门与派遣对象约定岗位任务书(每次期限一年),学校(学院)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格式另附)。人员派遣对象的审核及回避制度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及各部门不向人员派遣对象颁发工作证、校徵等代表学校的身份证明,派遣人员不填写学校职工的履历表、

职工登记表等表格。派遣人员的考核及管理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有关待遇及发放办法

人员派遣对象待遇由各部门与派遣对象协商。学校同意接受的派遣对象,学校向部门按一定的数额拨款(数额另定)。其他部分(部门认为有必要支付的经费)由部门承担,合计总报酬由学校向派遣单位(劳务中介机构)支付(此款项已包括社保基金),学校及部门不直接向人员派遣对象发放各类劳务津贴。

人员派遣对象不与正式录用到我校工作挂钩。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沪水大人[2003]33号文《关于试行人事派遣的通知》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解释。

上海水产大学

二ОО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人员派遣 通知

上海水产大学办公室 2005年2月25日印发 校对:郑卫东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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