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加强对玻璃幕墙建筑的管理,市建设交通委正在进一步完善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楼一档”、从建设到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实现三项基本功能:一是建立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玻璃幕墙基本信息、相关单位信息等;二是记录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后,玻璃幕墙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三是自动标注提示按规定应实施维护、检测的玻璃幕墙建筑。今年上半年将全面投入使用。 (五)加强监管和严格执法
市建设交通委将协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等职能部门,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书面告知和玻璃幕墙建筑立项、规划、建设、使用阶段的监管与服务工作。在玻璃幕墙建设阶段,将重点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从业队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落实、《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落实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行为,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与质量。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在去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既定计划,今年3月底之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组织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及相关业内专家,组成10个巡查组对区县既有玻璃幕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重点督查各区县自查情况、发现隐患整改情况。此外还将编制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整治工作专题材料,介绍有关幕墙玻璃安全隐患识别方法和整治技术要点。
(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幕墙玻璃自爆率的国际标准为千分之一,而由于本市玻璃幕墙建筑众多,即使是万分之一的自爆率也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巡查,尤其是在炎热气候幕墙玻璃易爆的季节,及时发布提示信息,培育专业队伍加强巡查服务;另一方面要建立玻璃幕墙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制度,力求以最快时间掌握信息、以最快速度应急处置。
(二)
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 一、修改背景
市政府于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对相关的监理业务进行规范。此次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2001年至2003年间,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人事部相继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别是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资格资质方面的行政许可规定,替代了原办法创制的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原办法必须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对设备监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备监理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避免与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发生重叠,在定义中明确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第二条),至于建设工程监理,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工程设备和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理,还是适用《管理办法》)。二是,保留原办法强制实施监理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国家规定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内容(第十一条)。三是,考虑到纳入强制监理的范围仍需细化,因此,授权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具体设备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二)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法》,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置机构和人员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出台了对设备监理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规定(第二章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共计十条),新增了要求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人事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不再发放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已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有2093人,目前,这部分人中有条件的在报考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对一些年龄偏大,已不具备报考资格,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了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管理办法》对“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也作了规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行业协会培训考核(第六条第三款)。
(三)加强设备监理单位的管理
《管理办法》从保障设备监理活动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设定了三点强制性规范。第一,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第二,未经委托人同意,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防止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多,以保证监督质量(第十八条);第三,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履行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报告委托人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发挥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四)完善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
调研中,不少设备监理单位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设备监理费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中对应的科目和收费标准,以保证设备监理质量。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费”的科目及收费标准可以涵盖建筑监理费和设备监理费,两种费用分别适用计算基数。为此,《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监理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费中安排使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沈伟民对如何贯彻实施《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作了介绍。
为有效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本市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重点推进、确保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贯彻
《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贯彻与实施涉及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设备工程项目业主、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设备监理单位等诸多方面。因此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宣传贯彻,使有关各方都知晓本市设备监理制度的新要求,特别是设备监理各相关方对这次修法的目的、意义和新规定的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设备监理费用的保障、监理报告制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职责等内容形成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为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邀请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一起,在今年1季度组织开展3次大型的宣传、培训活动,分别向本市主要的设备工程投资单位和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全部设备监理单位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详细宣传和讲解《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二是做好过渡衔接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有的上海地方许可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资质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新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在本市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后方可从业。目前,本市已经取得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资质的监理单位有86家,其中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19家;已经取得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2093人,取得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从业人员1181人。已取得上海地方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数量都大大超过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许可的企业和人员数量。因此,要妥善做好过渡衔接工作,防止因为有资质的企业和人员数量的突然减少对本市设备监理市场正常运行乃至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不利影响。
为此,市质监部门将从4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组织对本市未获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的监理企业进行专题培训,积极指导和鼓励企业申请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执行国家有关要求,保持和扩大本市设备监理单位数量规模。二是欢迎和鼓励全国其他地区取得国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来上海从事设备监理活动,为本市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三是积极协调国家质检总局,争取在本市试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国家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申请,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四是根据新《办法》规定,鼓励和指导设备监理单位重视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迅速广泛地开展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证培训工作,保证本市设备监理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为落实监理责任、保证监理效果、加强监督管理,对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范围、事故隐患的报告、监理费用、监督管理、诚信档案等都作出了新的制度性的安排。
因此,在《办法》正式施行前,本市将根据《办法》规定,完善好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以确保设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目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应当委托实施设备监理的
具体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并对外公布。通过部门间的协作,建设设备监理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据此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及时告知业主应当委托实施设备监理的信息,从源头确保设备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受控。
二是对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事故隐患的报告程序、报告方式、接报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监理各方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是制订设备监理行业诚信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根据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等纳入诚信档案内容,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诚信信用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逐步实现“扶优限劣”的目标。
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行政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要求等,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履职行为。
(三)
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剑介绍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制订情况。 一、《管理规定》的基本情况
《管理规定》共25条,是对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的全面修订。建筑消防设施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员密集,建筑集中,火灾隐患较多,消防安全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主要从提高配置水平、细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水平。《管理规定》明确,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二)细化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管理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值守,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三)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及
时整改。
(四)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
(五)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公共安全,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管理规定》在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加大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消防局总工程师顾金龙就如何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管理规定》作了介绍。
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城市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物中配置消防设施,对于及时发现并扑灭初期火灾,传递火灾预警信息以及为人员快速疏散创造便利条件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上海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情况日趋复杂,《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市消防局将紧紧抓住《管理规定》出台的有利契机,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消防局将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加强《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服务单位的培训力度,加深其对《管理规定》的理解与执行,确保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到位;积极争取将《管理规定》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免费印刷发放《管理规定》读本10000本,结合“消防志愿者行动”,推动《管理规定》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建立社会宣传平台,加大对《管理规定》和建筑消防设施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依法参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活动。
二、建立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全力推进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的落实
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市消防局将尽快修订出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协调市民政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在特殊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具体措施;全面排摸本市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底数,逐步明确“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协议”备案要求;依托科技创新,整合管理资源,研发“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检验信息管理查询系统”,并将两个系统衔接整合,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协同市工商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同时,以贯彻实施《管理规定》为契机,全力做好2012年市政府实事,为本市700幢20年以上房龄的高层住宅楼设置简易喷淋系统、警报装置和消防警示标识;推动政府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
三、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努力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一方面,加强对全体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规
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水平;进一步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措施,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办理建筑消防设施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细化法律责任,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消防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实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不断把本市的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新水平,为全面提高特大型城市建筑防御火灾的能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