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学校对重大工作失误实行责任追究倒查。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校长提出申述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不得越级上访,更不能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就读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所有学生均应按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学校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引导、激励学生,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特困基金,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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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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