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 1 / 4
不断修改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
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积 2 / 4
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
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
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
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从事档案专 3 / 4
业工作25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10年。
(二)研究馆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兼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
件,可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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