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抓基层、推动基层建设全面过硬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部署,以及中央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选派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南宁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以下简称第一书记)的精准选派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中央企业、自治区、南宁市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第一书记人选要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政关和能力关,按照因村派人、精准选派的原则,通过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主要从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员当中选派,由选派单位党组(党委)动议酝酿研究提出人选,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复核,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确定。
第四条 第一书记的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由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县(区)委组织部直接协调,县(区)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公室、第一书记选派单位、乡镇党委等直接管理。
第五条 第一书记由任职地所在的乡镇党委任命,逐级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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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任期一般为2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2015年选派第一书记任期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职期间,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任职村党组织,其在原单位的身份和待遇不变。
第六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每月脱产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吃住到村,工作到户,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动。
第七条 第一书记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选派单位不再安排第一书记其他工作任务,也不得要求第一书记提前返回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单位,应向选派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申请。
第八条 第一书记日常考勤由乡镇党委负责,县(区)党委组织部每月定期抽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三天以上需经县(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第一书记工作实行责任清单管理,驻村3个月内,就本年度要完成的工作列出责任清单,报乡镇党委审核后作出承诺,并通过便民服务卡、干群连心卡或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公示。
第十条 第一书记每2个月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党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的,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县(区)党委组织部和选派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乡村工作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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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对第一书记进行教育培训和跟踪培养,帮助其了解掌握群众工作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他们的履职本领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县(区)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乡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第一书记个人工作实绩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第一书记驻村工作台账、驻村日记、完成承诺等情况。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乡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选派巡回督导组,通过走访查看村情实况、到帮扶项目现场看工作实绩,听取群众评价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第一书记发挥作用和脱产驻村情况。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换并责成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第一书记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由市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乡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县(区)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乡村工作队)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注重工作实效和群众评议情况。考核评优不占选派单位指标,与选派单位工作人员相应考核等级同等待遇,作为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第一书记驻村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进行通报表彰,经考核确实表现优秀的,符合提拔条件的要优先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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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第一书记驻村期间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约谈第一书记本人及后盾单位主要领导。对工作没有实效、群众不满意的第一书记,要及时调整和处理。
第十六条 第一书记选派单位作为帮扶贫困村的后盾单位,要落实驻村包村制度,整合资源大力扶贫,不脱贫不脱勾。要落实帮扶承诺制度,后盾单位根据所驻村的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每年公开承诺完成工作内容。要落实领导联系制度。后盾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到所驻村集体办公一次,至少每2个月听取一次第一书记汇报驻村情况、研究一次帮扶工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到所驻村检查指导一次,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到所驻村检查指导一次。后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所驻村2户以上贫困户,进行结对帮扶。
第十七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作为后盾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一书记没有完成年度承诺工作、第一书记被约谈和被调整处理、后盾单位没有完成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的,后盾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并将此情况作为后盾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提拔重用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市财政按每名第一书记每年5000元的标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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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纳入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管理使用。中央企业、自治区、市级选派的第一书记驻村期间,按实际驻村工作日每人每天发放伙食、驻村住宿等补助费1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保障。上述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市委组织部,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区)组织、发改、财政、扶贫、农业、人社以及后盾单位,要关心关爱第一书记的工作、学习、生活。要大力支持第一书记工作,统筹协调,帮助解决问题,加强指导、检查、督查。每年由市委组织部申请财政资金安排第一书记统一体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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