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快递费
1、员工因公如需发送快递,应填写快递申请单,需写明选择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的地址、事由、发送时间,交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确认,行政部审批后,交门卫室,月底由行政部按部门汇总统计,经财务部复核后统一与快递公司结算。
2、行政部门要做好统计工作,在送财务审核付款前,交由发送快递部门的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计入该部门的费用。
3、托运费报销,附上物流部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托运登记表及托运回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财务部上报董事长酌情处理。
第三章借款标准
第十五条:借款标准
1、员工因公(因私一律不予借支)需要借款,不允许超过500元,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未特别指明担保人时,现金借款单上的部门负责人为默认的担保人,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确需借款的由主管领导担保,方能办理手续,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主管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3、员工因公需要借款时,应合理预计所需金额并填写借款单,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现金;在原有借据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欠款的不得再借。
4、 员工完结事务后,在报销时扣回借款,交回剩余现金。因特殊原因当时不能扣回借款或交回现金的,在本月发放工资时扣回。
第四章费用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费用审批管理
1、公司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均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金额1万元以下由财务总监批准;金额1万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可直接通知出纳付款制单,经财务总监复核后予以支付,事后由出纳负责补办审批手续。
3、报销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并做进一步处理。
4、审核人、审批人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字准予报销的,对审核人及审批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10%--30%的罚款。
5、费用审核人在收到报销单据后应审核报销单据是否填写、粘贴规范,是否经过有效批
准,所附单据是否合法合规等,对符合要求的报销单据应及时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给出纳付款。
6、出纳收到报销单后应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初审、二审签名是否齐全,对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应及时给予报销、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报销单出纳有权拒绝报销、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董事长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