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图文(4)

2020-02-20 15:15

8.4 消防用水量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_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 m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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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 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 m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 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 m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 m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并小于100000 m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8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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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500 m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0.003kg/s·m3; 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0.0015kg/s·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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