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崛起时期资料注释
日本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亲自递交了“二十一条”。该条约共分五号:第一号是关于山东问题。日本政府不仅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它继承原来德国在山东的各项权利,并要求取得各项新的特权,要求“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以及“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第二号,要求享有独霸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权利。第三号,要求享有独霸汉冶萍公司及其附近矿产的权利。第四号,要求“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享有操纵中国政治、财政、军事和警察机关的权利,并把福建、江西、广东等省,事实上划归为日本的势力范围。
这是一个旨在灭亡全中国,排斥第三国在中国扩张势力,把中国变为日本独占殖民地的条约。日置益在向袁世凯递交条约时,要求“迅速商议解决,并守秘密”。对袁世凯来说,如在这条约上签字,不仅担心会遭到第三国(主要是英、美)的干涉,还担心遭到中国人民的反对。因此,袁世凯迟疑不决,并一再要求日本让步。对此,日本极为不满,5月7日下午,日置益向袁世凯递交了日本政府的最后通牒,声言:“二十一条”中第一、二、三、四各号,和第五号中关于福建问题的条款,“期望中国政府至5月9日午后6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否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这时,袁世凯为复辟帝制,换取日本的支持,5月9日,袁世凯表示完全承认日本的要求,并命令外交总长陆征祥在条约上签字。从此,5月7日(或5月9日)成为中国人民的国耻日。
──王芸生《六十年来的中国与日本》 中国代表向巴黎和会提出的要求 中国代表向巴黎和会提出希望条件七条: 一、废弃势力范围; 二、撤退外国军队、巡警;
三、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 四、撤销领事裁判权; 五、归还租借地;
六、归还租界; 七、关税自由权。
接着,在中国旅欧学生要求下,中国代表又向巴黎和会提出废除“二十一条”的要求。
这两项提案提出后,操纵巴黎和会的英、美、法等帝国主义者说,这两项提案不是和会讨论的范围,予以拒绝。中国代表要求归还山东权益问题,《巴黎和约》第156、157、158三款明文规定为日本所夺得。
第一百五十六条(见课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胶州领土内之德国国有动产及不动产、并关于该领土德国因直接或间接负担费用,实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权利,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德国应将关于胶州领土内之民政、军政、财政、司法或其他各项档案、登记册、地图、地契及各种文件,无论存放何处,自本条约实行起三个月内移交日本。
在同样期间内,德国应将关于以上两条内所指各项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之一切条约、协议或契约通告日本。
──《巴黎和会关于山东问题决议案》(摘录) 五四运动中的爱国罢工
此次参加罢工的:纺织厂方面,有内外棉第三、四、五厂,日华纱厂,上海纱厂及叉袋角日本纱厂数家。金属业方面,有祥生船厂,船坞铜匠铁匠,江南船坞,铜铁机器工人,浦东和平铁厂,锐利机器厂,札新机器厂等。运输业方面,有沪宁沪杭两路机师工人,浦口各轮船水手,沪南商轮公司等。市政工人方面,有南市电车,英美公司电车,全埠汽车夫,全埠马车夫,华洋德律风公司(属英国)接线员,中国电报局,公共租界清道夫,其他工人,有亚细亚美孚煤油栈,……商务印书馆印刷工人,英美烟草公司烟厂,查礼饭店工人,总共人数无确实统计,大概有六七万人。
京奉路的唐山和京汉铁路的长辛店是加入了的,他们不仅仅有过大示威游行,而且还组织了团体,当然还只限于爱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