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服务协议(律师核定版)

2020-02-20 15:34

光兴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甲方: 租赁方/产权方

乙方: 物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以下简称大厦)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於本合同中: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

[物业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服务公司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应费用由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 [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的门窗、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有的部位。具体包括:楼盖、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门厅、电梯前室、设备机房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具体包括: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共用照明、消防系统、电梯、监控系统、智能通信弱电系统、发电机组、空调制冷系统等设备。

1

[房屋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写字楼/商业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履行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包括对甲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维持物业服务范围内公共秩序,发生治安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 2.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火灾及时上报消防部门,并协助消防部门处理火灾现场。 3、停车场车辆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具体包括:楼盖、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门厅、电梯前室、设备机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

具体包括: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共用照明、消防系统、电梯、监控系统、智能通信弱电系统、发电机组、空调制冷系统、采暖系统等设备。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具体包括:楼前广场、周围道路、化粪池、各类井渠、公共垃圾排放地等。 三、清洁绿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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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位置 合同编号

1.共用部位环境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包括大堂、电梯、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屋面、公共卫生间、外墙面、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 2.公共部位绿化、养护管理。

四、大厦交付使用后的装修管理,包括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对业主违反国家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违章行为进行劝阻、警告、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综合客户服务 1.受理业主报修服务。 2.处理业主投诉。

3.收集管理甲方移交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本大厦工程图纸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建立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

4.发布与业主相关的物业管理事项的通知、提示。

5.收取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代相关部门收取水、电费等。 六、提供中央空调制冷服务,具体事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七、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八、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清洁、维修养护,即甲方户门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户内门、窗等户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如甲方(业主)另有需求,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2、提供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对甲方违反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请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4、对甲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警告、上报相关部门、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物业管理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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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共同议定后由甲方承担费用,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7、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及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9、负责处理非甲方原因产生的与乙方有关的各种纠纷。

10、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甲方人员遵守规约; 2、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3、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4、承担自用部分的政府性各项行政费用;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与甲方有关的各种纠纷;

9、甲方自用部分的电费、水费单独计量,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每月相关部门实际收取的费用向业主代收。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甲方按下述标准向乙方交纳。 一、

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元。

2、制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元(制冷期6月1日——9月30日,采暖期11月1日-3月31日)

3、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 元。 4、上述费用标准不含税。 二、交费时间及方式:

1、首次办理入住手续时,甲方需向乙方预交半年的物业费用53500元(包括物业管理费和制冷费),期满后物业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

4

2、甲方应于上期费用到期日的前30日内将应付物业管理费交至乙方。逾期不交费,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应交费用的日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时间以准住通知单时间为准。物业承租人/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或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承租人/买受人交纳。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进行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物业管理费中未涵盖政府对大厦进行的各种单项收费,对此项费用甲方应按所占大厦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五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地下车位使用权由甲方(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按 元/平方米.月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服务费按年度交纳,甲方应于服务费到期日前15日内向乙方交纳当期车位的管理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四条第二款2项。 2.地下车位租赁使用的,车位按 元/年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服务费按年度交纳,甲方应于服务费到期日前15日内向乙方交纳当期车位的使用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四条第二款2项。

3.地下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在大厦地下车场出入口处进行公示,临时车辆进入地下车场即视为接受此标准。

4.乙方与车位使用人另行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地下临时停车及地上露天停车除外),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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