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2)

2020-02-20 15:38

征用或国有化;⑥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5 融资协议中,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包括:①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②对已提取的款项,户资产;②戒绝利益冲突;③限制信用交易;④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69 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具体管制措施:①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②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③披露收购信息;④实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③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除非有反担保,否则,备用信用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7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这称为加速到期。③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66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方式:①权利让与;②转贷款;③合同更新;④隐形代理。

67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其特点为:①期限一般较长,可长达接近租赁物的寿命;②出租人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足以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货款、融通该货款的利息和出租人的利润;③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

68 证券商的职能主要有:经纪职能、自营职能、承销职能。 对证券商的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①保护客行同等待遇;⑤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⑥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⑦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的根据主要有:国籍原则、效果原则、主观属地管辖原则和合理原则。

70 国际融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及意愿书。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指的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点为:①持续的保证;②不可撤消的保证;③无条件的保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申请。

商业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①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凭提单等商业单据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而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未履约时,由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人违约证明书等单据支付赔偿。②按照《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而商业跟单信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意愿书: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该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7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7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7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7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7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

拒绝批准本国银行要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②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而对分行的进入实行较严格的管制,甚至不予准入。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

79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值的征税权划分;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税收无差别待遇;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

度。 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①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②协定和国内税法彼避税的国际合作,①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②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方法主要有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和征税法③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

87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77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分为两大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须满足一些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是“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普通资金帐户的贷款分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78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相同点,都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并受总行的控制。不同点,①分行是跨国银行最重要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代表处则为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②代表处通常由少数人员组成,不经营银行业务,只为总行在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分行几乎能全面经营银行业务;③各国对代表处进入的法律管制较轻松,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到沟通信息的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其特点为:①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②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③从内容来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80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5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④在同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8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②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③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82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①协定的适用范围;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③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83 双重征税协定中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各国协定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应以支付人居住地和有关费用的实际负担人所在地为准。

84 就目前各国签订的协定而言,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

权。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85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⑴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⑵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主要有两种:①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②避税港的利用;⑶资本弱化;⑷套用税收协定。

86 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⑴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②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⑵防止国际逃税和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同纳税额给予抵免。

88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区别: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②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一般地,至少有一个是公司;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③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中,如股东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89 所得划归常设机构的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90 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的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的组织。其特征为:①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③调整成

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④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的三种表决制是:一国一票制、集团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

91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类型: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①正式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②准成员是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条件中规定的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准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也无权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③与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的是观察员,它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员,可以参加一定的活动,但不能参与表决。

92 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①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②建立本身的机构;③具有特定的任务;④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特征:①其法律人格只能由成员国授予;②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虽然同样可作为不受其他主体管辖的法律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如主权方面,领土最高权方面等。

93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9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①财产和资金享有司法豁免,除非为起诉或因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②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③财

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④档案不受侵犯。

95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96 贸发会议的成员国: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即77国集团、B集团、D集团和中国。

97 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共体成立以来,实现了两次扩大:第一次是1973年1月1日英国、丹麦和爱尔兰的正式加入。第二次是1982年1月1日希腊的正式加入和1986年1月1日西班牙、葡萄牙的正式加入。 1995年1月1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加入欧盟,是欧盟成立以后的第一次扩大。目前,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欧盟理事会与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机构:一般有三级,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

98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

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管辖范围方面,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同时,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99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的有关规范构成。①国际法有关规范,包括专门性的有关司法、仲裁规范,也包括大量的多边或双边经贸条约中有关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规定。②国内法有关规范,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仲裁或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处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和本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争端。③国际法有关规范和国内法有关规范的相互补充作用。如国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据国际条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100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投资建厂,这种国际性投资活动受到那些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①受到东道国乙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国际公法上公认的领域管辖权原则,A公司的上述投资活动要遵守乙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②受到甲国国内立法的约束。例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担保法等。③涉及到国内、国际贸易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诸如合同法、买卖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务惯例。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国际税收法律。A公司在乙国投资所得利润,按国际上公认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和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应当依照甲、乙两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两国之间和国际上各国常常会签订关于国际税收等各种条约,成为跨国税收的依据。⑤涉及到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规范。根据国际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乙国制定的法律适用条例、冲突法规范或国际私法规范。如果当地救济手段已经用尽,或争端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则可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1 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方式的优点:①调解是争议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②同调解方式相比,仲裁的优点在于,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司法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限制,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在采用限额直接抵免法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计算纳税人就其境内和境外来源所得最终应缴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在适用上述公式时,关键问题是确定居住国实际允许居民缴纳人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应是多少。在运用限

额直接抵免时,还要确定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对纳税的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制的情况下,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非居住国的全部应税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来源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各分国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上述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居住国税率

对于在外国享受低税率优惠待遇的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这种专项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专项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

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间接抵免中,母公司所获股息已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额,即母公司分得的股息与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率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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