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 库管员对发放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一定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民爆物品台帐记录需按照规范填写,分别为炸材总账台帐、炸药分账台帐、雷管分账台帐、炸材仓库值班登记表、仓库门卫登记表、炸材领取退回及使用清单等。
第六章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
第32条 民爆物品的购买及运输入库由泸州市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第33条 民爆物品的出库运输,就近用药及地理环境较好的工区可由爆破员自行运输(但必须保证炸药雷管分开放置);如距离较远(超过2km)或经过城镇或其他敏感区域时,需采用民爆专用运输车辆或经过公安机关同意授权车辆、人员运输。目前古蔺境内三个炸药库暂定四工区、五工区可自行运输,六工区需专车配送。叙永境内需专车运输。
第34条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第34条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炸药、雷管等),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其他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无关人员。
第35条 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由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第36条 出现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经理部及公安机关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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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
第37条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应当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由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哨和警戒标志、警戒范围符合规范。爆破后,需由爆破员、安全员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和清理,确保无炸药、雷管遗留现场或未爆炸,并做好记录。
第38条 爆破员当天作业,由安全员现场监督,并填写爆破作业工作日志(经理部统一下发标准格式),并由爆破员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责任人定期和不定期对爆破员作业日志进行安全检查,不按实填写日志的,取消其用药资格。
第39条 民爆物品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必须要由专人看管,并设置警示,严禁爆破器材无人看管,严禁随意堆放,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民爆器材。
第40条 当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如哑炮时,必须由爆破员亲自处理,如不能处理,必须立即上报工区负责人或经理部负责人,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41条 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需要销毁的民爆物品,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并分开存放。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销毁。销毁后,应清理现场、对未爆炸或飞散开的物质进行二次销毁,直至全部销毁。
第八章 民爆物品库房看护人员管理
第42条 看库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第43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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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做好库管员、看护员交接班记录及巡查记录,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5条 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第46条 工区和项目要对看护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民爆物品库房安全。 第47条 以上条款适用于叙大铁路A标古蔺、叙永境内民爆物品管理。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四川路桥叙大铁路A标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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